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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读者对所借期刊应妥善爱护和保管,不得污损、裁剪、标记、批注或遗失,否则借阅人应按本规定负责赔偿。
二、凡遗失的期刊,应以同一版本、同一期次的刊物赔偿,否则按以下规定交纳赔款。
1、某种期刊遗失一册或一册以上,按该刊全年价款赔偿。
2、对遗失使用价值较大、图书馆纳入定期或长期收藏的期刊,按该期刊全年价款的1—3倍赔偿。
3、合订本期刊,遗失其中一册或一册以上应按全年价款的1—2倍赔偿。
三、损坏期刊按以下情况处理:
1、损坏较轻的按该刊原价的50%赔偿。
2、损坏较重的按该刊原价的80%赔偿。
3、损毁严重、影响内容完整及流通阅览,赔偿同刊或赔该刊全年价款。
四、本规定适用于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。 |